关于印发《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
现将《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主动融入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战略布局,全力助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实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有效保障全市重点工作及电子信息、新材料与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领域人才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行业公认、社会认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实际贡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及地方级领军人才(C1、C2类)。
第四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通过直接确认、评审确认、自主确认三种方式产生。直接确认是指将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各领域杰出人才,直接确认为高层次人才;评审确认是指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专家评审机制,由行业专家及职能部门组成评委会,根据能力、业绩和贡献对人才进行综合评审;自主确认是指获得高层次人才确认下放权限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紧缺度、人才贡献度、业绩表现等指标,自主定标确认高层次人才,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只对人才作评价确认,人才享受西安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须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评价确认对象主要是近五年来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确认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相应条件。本办法中所指的西安市用人单位须为符合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服务全市重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须在西安市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申报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者,申报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地方级领军人才(一类)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申报地方级领军人才(二类)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经评审确认,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四)1.全职引进或本地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2.在西安市创业的,须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分别不低于500万、300万、10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国内外顶尖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9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允许代持股;3.柔性引进的,一般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有缴纳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记录;(五)申报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除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分别须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万元、5万元以上。(六)在西安市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七)中管干部及中管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省管干部及省管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市管干部不纳入高层次人才确认范围。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八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制定发布《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目录》作为人才确认的参照基准,不涵盖所有人才,可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更新。
第九条
(一)市委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目录;(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
第十条
符合《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所列的国内外顶尖人才标准,以及符合科技创新创业领域国家级领军人才标准,并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重要人才可申请直接确认为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办推荐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以及入选“西安英才计划”顶尖、领军、菁英项目的人才,可免于申报,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入选项目类别直接确认为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特殊高端人才和团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2.申报推荐。用人单位核实材料,视情况提交所在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人才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推荐,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提交市委人才办。3.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才协会参与,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确认高层次人才名单,经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4.颁证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发放《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及时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1.全职引进、本地培养人才需提供材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下同),能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直接佐证材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包含工作任务或服务内容、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申请人本人确认的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凭证,在我市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用人单位共同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等相关情况佐证材料,申请人在西安服务期间的考勤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能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直接佐证材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 3 个月以上税收完税证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点服务商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须体现企业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等),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基本信息、社保信息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能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直接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