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概况
盐城市,江苏省辖地级市,Ⅱ型大城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城市,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江苏省东部,东临黄海,南与南通市接壤,西南与扬州市、泰州市为邻,西北与淮安市相连,北隔灌河和连云港市相望。盐城市土地总面积16931平方千米,其中沿海滩涂面积4553平方千米。拥有江苏唯一的世界自然遗产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2022年末,盐城市常住人口668.97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5.43%。地区生产总值达7079.8亿元,比上年增长4.6%。
城市定位
1.全国文明城市
2.国家创新型城市
3.全国双拥模范城
4.江苏沿海中心城市
5.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6.“绿色出行创建达标城市”
7.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全国综治领域最高奖项“长安杯”
产业格局
“5+2”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大健康五大产业;“2”——加快布局数字经济、海洋经济两大产业。
23条重点产业链:晶硅光伏、风电装备、不锈钢、精密结构件等11条产业链。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链、化学药产业链扩展调整为医药医疗产业链等调整优化产业链8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绿色建材、海洋生物4条潜力产业链。
“4+N”新材料产业发展布局:先进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新型功能性材料、绿色建筑材料。
四大主导产业:汽车、钢铁、新能源和电子信息。
产业环境
1.营商环境是城市竞争力所在。盐城出台《2021年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推出30条新政,全市域、全方位优化,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长三角一流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争先进位。好环境是最鲜活的生产力。“盐城不仅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营商环境一流。”
2.长三角产业一体化发展基地和黄海新区是盐城招引集聚项目的独特优势和潜力空间,目前,两大战略空间的建设框架已经全面拉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断完善,最关键的任务就是加快推动项目落户。
3.在做优营商环境的同时,盐城还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成立汽车、钢铁、新能源和电子信息四大主导产业专班,按照“专人、专职、专责、专业”的思路,抽选业务能力过硬人员组成专班,提供优质服务,着力打造盐城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地标产业。
人才政策
《黄海明珠人才计划》——“万千学子 聚盐行动”
1.支持对象
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2.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
持有人才绿卡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年内分别给予3000元/月、1500元/月、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3.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月、800元/月、600元/月,享受期不超过36个月。
4.《黄海明珠人才计划》引进高校毕业生支持政策何时开始施行?是否有有效期?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高技能人才政策
1.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高级技师有什么奖励措施?
除了享受租房、购房、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外,对企业全职引进,并首次在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高级技师,3年内给予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2.对我市企业单位培养高技能领军人才有什么奖励措施?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入选(或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名奖励;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省级企业首席技师,按照省奖励标准给予1:1匹配。
3.对我市新创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有什么奖励措施?
对新申报设立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资助标准给予1:0.5匹配。
4.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省技能状元大赛的获奖选手有什么奖励措施?
对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江苏省技能状元大赛的获奖选手及教练团队按照省奖励标准给予1:1匹配。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以优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关于优化提升黄海明珠人才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1.大力集聚绿色技术人才。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绿色技术研发,在“黄海明珠人才计划”领军人才项目评审中,予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人才计划和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人才项目。定期编制发布绿色技术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绿色技术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租房补贴统一提高到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生活补贴分别提高到2000元/月、1500元/月。
2.关心激励科技研发人才。对盐城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和省属驻盐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年内给予8万元/人/年的科研补贴。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主要申请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不少于50%奖励个人)。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获准立项的,给予5万元课题研究启动资金,顺利结项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资助课题按1.5倍标准执行。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按照国家或省奖励标准给予1:1匹配。
3.实施百名菁英“强村行动”。对村务管理岗聘用对象,在保障薪酬待遇基础上,按照聘用岗位地点分类给予1500-3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对兴农创业岗聘用对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的创业启动专项资助,并提供创业贷款、创业扶持等“一揽子”服务。
4.加大社会事业人才引培力度。实施卫生健康人才5年培养计划,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对乡镇卫生院引进的全日制医学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年内分别给予2000元/月、1500元/月的生活补贴。鼓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企事业单位采用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5.加大见习(实习)支持力度。对符合我市就业见习(实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实习)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提供100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人身保险,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最低工资标准75%的补助。盐城企业每年接收毕业生见习(实习)10人及以上且满3个月的,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一次性给予500元/人的补贴。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习岗位,组织名校优生开展暑期实习,暑期实习时长达到1个月的,由实习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实习大学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以及交通补贴、住宿保障。市外高校师生受邀参加由我市人才主管部门组织的人才招引活动,可提供食宿保障和交通补贴。
6.加大社会引才荐才奖励力度。对帮助引进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来盐创业(或全职创新)的引才机构或个人,由县(市、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帮助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的,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引才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名;成功入选并到岗任职的,再奖励30万元/名。入选省“双创人才”的,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引才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名(1个省“双创团队”折算3名省“双创人才”,下同)。协助人才成功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人才”的,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企业申报专员8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协助有效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企业申报专员1000元一次性奖励。
注:本实施意见为“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补充政策,人才享受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经费仍按原渠道兑现。
盐城515四星级人才薪酬补助
1.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国内外退休工程师,以及引进博士担任科技副总的,给予3年期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薪酬补助;
2.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薪酬补助。
3.对企业引进的紧缺型高级技师、技师,给予每月1500元、800元的薪酬补助。
惠企政策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一、鼓励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1.支持对象
(1)获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事业单位。
(2)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并在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在市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按项目产品年度销售额的5%,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
1.支持对象
(1)经认定的省级研发型企业。
(2)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
(3)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达奖励标准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
(2)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口径,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三、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增长
1.支持对象
(1)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当年无新增授权专利的最高奖励2000元;当年有新增授权专利的最高奖励1万元;符合“四科”标准(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的最高奖励2万元。
(2)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10万元。
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对象
(1)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
(2)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
(3)当年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
(2)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3)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
1.支持对象
(1)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
(2)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1)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当年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
(3)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2)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3)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后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考核优秀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七、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
1.支持对象
(1)参加政府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
(2)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取得约定成果的企业。
(3)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企业。
(4)获批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标准
(1)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财政承担。
(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3)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的不重复奖励。
(4)获批建设盐城市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设期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
八、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1.支持对象
(1)首次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业机构。
(3)技术输出合同在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企业。(4)在盐注册并按规范程序纳入市科技局备案管理,开展各类科创服务的科技服务平台、中介机构等。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
(2)制定市科创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及绩效评估相关文件,组织对入驻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4)根据科技服务业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出台相关科技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估办法,重点围绕服务质效指标,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九、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1.支持对象
(1)牵头举办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或承办省、市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
(2)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获得盐城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企业或团队。
2.支持标准
(1)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在盐牵头举办的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承办省、市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我市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制定《盐城创新创业大赛工作方案》,每组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1项、2项、3项,获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在各级各类获奖中不重复奖励。
十、强化科技创新奖励
1.支持对象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参与完成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2)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获奖单位及个人。
2.支持标准
(1)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制定《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奖励办法》,明确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奖励标准。